金融违法行为包括以下几种:
非法集资 :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对象筹集资金,通常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本息回报。常以虚构的项目、虚假的宣传来吸引投资者。金融诈骗
电话诈骗:
冒充银行、公安机关等,以账户异常、涉嫌犯罪等理由骗取个人信息和资金。
网络诈骗:通过钓鱼网站、虚假投资平台等方式,骗取用户的账号密码、资金。
信用卡诈骗:冒用他人信用卡、恶意透支等。
内幕交易:
利用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如公司并购、业绩报告等,提前买卖相关股票获取非法利益。
操纵证券市场:
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洗钱:
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
贷款诈骗:
虚构贷款用途、提供虚假资料等方式骗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票据诈骗:
伪造、变造票据,或者冒用他人票据进行诈骗活动。
保险诈骗: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
办理存款、贷款等业务不按照会计制度记帐、登记,或者不在会计报表中反映:
将存款与贷款等不同业务在同一帐户内轧差处理;经营收入未列入会计帐册;其他方式的帐外经营行为。
伪造货币罪:
伪造货币,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持有、使用假币罪,变造货币罪,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高利转贷罪。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违法运用资金罪,违法发放贷款罪,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逃汇罪,洗钱罪,非法经营罪-非法买卖外汇。
破坏外汇管理秩序罪:
货币犯罪,破坏金融票证、存贷款管理秩序罪,破坏证券、股票、债券的发行、管理、买卖秩序罪,破坏金融机构管理秩序罪。
计算机和网络犯罪:
非法进入银行计算机网络系统盗取银行资金或对计算机系统造成损害;截获银行和客户之间交流的信息,直接非法划拨,硬性上帐;伪造或变造金融凭证,实施经济犯罪。
这些行为均违反了金融管理法规,破坏了金融管理秩序,依法应受刑罚处罚。建议金融机构和投资者提高警惕,加强风险防范,以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