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行政复议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行政复议申请书 :需一式两份,详细阐明复议事由、理由和要求,并由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公民:提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带原件核对)。
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带原件核对),以及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有效证明复印件(带原件核对)。
授权委托书
如果有委托代理人,需提供由申请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明确代理权限和代理期间。
代理人为自然人的,提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带原件核对);代理人为律师的,提供律师所函原件及律师证复印件(带原件核对)。
行政行为证明材料
提供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证照、决定书、通知书、批文、复函等复印件(带原件核对)。
证明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的必要证据资料。
支持复议请求的证据材料
提供证明申请人符合申请复议法定条件、支持复议请求及申请书中所主张事实理由的相关证据材料复印件(带原件核对)。
行政复议送达地址确认书
当面申请时,可现场填写。
其他相关材料
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超过法定复议申请期限申请行政复议的,应提交有效的证据。
申请人在申请复议时,有其他证据材料的,可一并提供。
复议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请确保所有材料均一式两份,并带原件核对。材料准备齐全后,可提交至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